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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大陆等公司“争权”案例探讨:股东的选择应当被尊重,并受法律保护

20-06-24 08:39 来源:环球网 编辑:田洋

  【环球网 记者 田刚】最近,各行企业都不太平,接连发生好几例公司高层股东因战略不同而引发“争权”分歧。今年5月29日晚间,出品过《战狼》、《流浪地球》的传媒行业代表性上市公司北京文化,发布公告披露原副董事长娄晓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宋歌董事长职务,这也标志着北京文化董事长宋歌与原副董事长娄晓曦矛盾不断升级。

  北京文化近年来业绩表现并不好,或是点燃双方矛盾的焦点。公开数据显示,该公司2018年净利润同比下滑了近60%,2019年更是曝出了23亿元的巨额亏损,今年一季度再度亏损了近两千万元。此次,娄晓曦提议罢免现任董事长,同时还要求监事会追究宋歌等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与北京文化案非常相似,比特大陆近日发生的“夺权”事件,也备受关注。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3月比特大陆创始人之一吴忌寒在人事变动中卸任了董事长职务,随后该职务由詹克团担任,但吴忌寒保留了比特大陆董事席位及比特大陆公司公章;后在2019年10月28日,“北京比特”唯一股东“香港比特”做出股东决定,免除了时任比特大陆董事长詹克团在比特大陆的一切职务,任命吴忌寒为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从詹克团变更为吴忌寒顺理成章。

  无独有偶,今年5月老牌本土VC基金源星资本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间出现了一场“公章争夺战”,两位管理合伙人金炯和于立峰拿走了公司二十几个公章、并“逼宫”董事长卓福民,起因也是源于合伙人之间在“基金运营理念和人事任用”方面出现了重大分歧。

  上述案例之间存在很大区别,突出体现在北京文化作为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但比特大陆就复杂许多:公开信息来看,涉及被“夺权”的主体北京比特,其唯一股东是香港比特,而詹克团在北京比特大陆并没有直接持有股权,并不是股东身份,因此北京比特大陆作出各项重大决议,只需要唯一股东香港比特的认可,而不需要詹克团的认可。但不论股权结构的具体设计是怎样的形式,尊重和保障公司股东的合理利益,才是一切企业经营及维持经济关系的伦理基础。

  工商登记VS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争议

  回顾比特大陆“夺权”这一事件,尚存很多争议,例如工商登记的执行董事是詹克团;而出自于北京比特大陆唯一股东,也即香港比特,则提出变更北京比特法人代表,并委任吴忌寒为北京比特的执行董事。随后詹克团对此提出了行政复议。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北京比特大陆在2019年10月28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即北京比特的法人代表仍然为詹克团;但也驳回了詹克团要求撤销执行董事变更的决定,因此北京比特合法的的执行董事还是吴忌寒。

  上述争议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取舍?

  环球网记者关注到一个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的一宗判决(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新加坡登记注册的法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则是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后因环保科技公司缴纳出资不足,被大拇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环保科技公司缴付增资款。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书面决议和任免书,委派了大拇指公司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新任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庭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但前任法定代表人以大拇指公司的名义坚持诉讼,此时大拇指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前任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公章。

  在本案的二审中,最高法院给出了很明确的态度: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这对于比特大陆案的启示就在于,北京比特大陆的法定代表是谁,并不是最重要的,或者说对外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内的法律效力就应当“让位”于股东会任免决议;也即,只要北京比特大陆的唯一股东香港比特出示的委任声明,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对北京比特大陆内部而言其法律效力就高于工商登记。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生效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原定法定代表人丧失公司的对外代表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而非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生效条件。

  保障股东利益是经济行为的伦理基础

  《公司法》中第一章第一条的内容为:“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的内容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公司对应的权利、义务,是归结于股东的,能够代表大多数股东利益的、能够体现大多数股东意识的选择,才是应当被尊重、被法律保护的选择。对此,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郭译仁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工商登记是基于股东决议,前者是法律形式,后者是主体内容。”

  仍以比特大陆案为例,北京比特大陆是由香港比特大陆100%控股,它只有一个法人股东。也即,无论是詹克团还是吴忌寒,仅凭其个人都无法代表比特大陆“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和意识;当詹克团与吴忌寒存在矛盾和争议的时候,100%持股的“香港比特大陆”的决议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个唯一股东支持谁,谁才能够真正代表该公司。

  此外,来自于比特大陆员工的声音,也是应当考虑的。《公司法》第十八条明确提到:“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此比特大陆的员工向记者提到了几点细节:1、从经营能力来看,自2020年以来,寒总不论从制定的战略目标还是实际的业绩结果,比特大陆都有显著的提升; 2、从个人领导力来看,寒总回归后,公司的团队凝聚力在2020年有突飞的增进,员工普遍感觉“更温暖、有奔头”,特别是公司在今年推出了多项福利举措,员工对于公司也更加认同。

  综合上述分析,在比特大陆案中的矛盾焦点,绝不仅仅是詹克团与吴忌寒之间个人权力的争夺;此案背后体现出来的法律形式、经济本质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才是本案最引人深思之处。

  人民大学客座教授、私募基金经理何金子先生也向记者总结指出:“归根到底,詹克团说了不算,吴忌寒说了也不算;只有比特大陆唯一股东“香港比特”和比特大陆员工达成的一致意见,才是说了算的结果。但不论如何,还是希望比特大陆能够尽快走出现在的管理争议状态,尽早让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步入正轨,这才是该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员工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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