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出台“三电”系统、起火燃烧等都可保
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杜燕飞)事关600多万新能源车主的专属车险来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14日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条款》明确,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的直接损失。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新能源汽车产业突飞猛进,新能源汽车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03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06%。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2.3万辆和299万辆,同比均增长1.7倍。市场渗透率达到12.7%,高于前10月。
但是,新技术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了新的风险因素。
“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因此,如何在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投保经验数据累积较少的情况下科学设计保险产品,成为新能源汽车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解决的课题。”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表示,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等创新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基于此,《条款》的出台备受业内期待。《条款》明确,新能源车险条款所承保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根据《条款》,新能源汽车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3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针对“用电安全”和“火灾事故”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条款》明确,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涵盖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同时,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也将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列入保险责任所覆盖的意外事故之中。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也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业内人士表示,“三电”(电驱动、电池和电控)系统是新能源汽车核心的技术与部件。新能源汽车损失险中重点明确“三电”系统及出厂设备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填补了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风险的保险空白,同时免除电池衰减带来的风险以及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新能源车损失的风险。
在附加险方面,与《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版)》相比,《条款》在沿用了原有9个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和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3个条款,并针对新能源汽车特点对增值服务特约条款进行了修订,在产品设计上突出体现了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特征和保障需求。
“《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
“在保险责任上,《条款》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如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同时,将保障范围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升级优化传统车险的内涵与外延,增强了条款的适用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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