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遇欺诈销售,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背景:
近年来,网络消费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消费场景也随之加速拓展。网络交易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影响消费方式与消费感受,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022年3月13日, 以“公平守正 安心消费”为主题的2021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网民网络购物安全权益保护满意度专题调查报告》发布。《报告》显示,超五成网购者满意网络安全状况,虚假宣传、售卖假货、个人信息泄露,则成为网购者认为仍有待治理的三个主要方面。
基本案情:
2020年“双十一”期间,原告李某在抖音上看到河北某机械制造公司出售农用车的广告,于是通过微信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两台农用车,价款共计110000余元。收货后,原告在使用中发现该农用车的发动机实际功率小于合同约定的功率,且该公司并无农用车生产资质,农用机牌照也是假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于2021年6月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0余元,被告为农用车辆办理牌照、行驶证、保险等手续。但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余元后,未履行办理牌照等约定义务。原告遂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按照“退一赔三”标准支付原告赔偿款450000余元。
沿滩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位于河北的某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向其了解纠纷情况以及被告公司对原告诉请的态度,被告认可农用车存在的问题,但认为车辆能够正常使用,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要求调低。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不能提供合法的车辆牌照等手续,发动机功率也与实际不符,存在欺诈消费,虽然双方私下已就赔偿问题经达成和解协议,但原告仍有权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承办法官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结合原告的诉请,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利的确遭受侵害,但结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有合理的部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本案的矛盾属于“寒热掺杂型”,因此,承办法官借鉴中医“君臣佐使”的施药原则,采用“寒热调和”调解法,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既肯定当事人合法权利,也打消当事人不合理预期;既站在原告的角度,向原告分析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也站在被告的角度,向被告分析诉讼成本和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以及不利社会影响。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多番释法,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至此,这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在庭前成功化解。
律师分析:
针对本案,中国知名律师、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分析指出,诚信经营是市场主体的基本遵循。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产品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销售中不得有欺诈行为,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一旦购买到与产品描述不符的产品或者使用性能严重降低的产品,应当依法维权,不宜贸然与销售者私下达成有关赔偿协议,避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即为典型的消费者虽然遭受欺诈销售,但私自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而该协议内容又未能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该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旦对方不履行,消费者可要求对方就该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倾力调解,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原、被告双方认可。
案例推荐单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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