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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哄抬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22-12-14 10:01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陈汐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12月8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区各药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发布《规范医药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以进一步规范和稳定兰州市城关区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药械购销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提醒告诫书指出,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械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准确记录与核定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医药用品价格,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对销售的医药用品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哄抬连花清瘟等相关药品、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组织或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有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切实做到保证供应、价格平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冒药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家用制氧机等医疗器械保供稳价工作。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药械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药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各类借疫情防控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药械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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