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含有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内容的规定等进行专项清理
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孙红丽)商务部办公厅8日发布《关于请做好内外资不合理 差别待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其中提出,为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常态化推进外资领域法治建设,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由商务部组织对含有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内容的规定及措施进行专项清理。
此次工作目标是进一步深入清理可能存在的歧视外资企业的法规文件、政策措施,为外资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稳定外商在华长期投资的预期和信心,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工作函》明确,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各地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制定的与经营主体相关的各类措施。
《工作函》提出六项清理事项,具体包括:在内外资平等准入领域设置或采取针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对外资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障碍或形成负担。例如,某行业外资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比内资企业申请时间更长、所需材料更多、要求更严。
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对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例如,某地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政策,规定对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例如,某行业协会制定该行业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中设置所有制类型打分栏,对内资企业打1分、对合资企业打0。5分,对外商独资企业打0分,影响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
在政策执行中变相歧视外资企业。例如,某地在落实财政奖补等政策时,以内部文件形式出台实施细则并“点对点”通知国有、民营企业申请政策支持,导致外资企业无法公平享受助企政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与经营主体相关工作中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例如,某行业协会受权组织实施某一专项计划,负责对经营主体开展评估并授予注册标识,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从未受理外资企业的申请。
其他可能含有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的规定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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