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银保监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作出系列战略部署,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彻底消除,长期困扰贫困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普遍缓解。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为接续推动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抓手,是一项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现就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
(一)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时限。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二)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三)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三、有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五)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七)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各地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酌情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各统筹区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四、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九)提升农村地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地)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基本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十)综合施措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医保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规范诊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十一)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切实压实市县监管责任,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居民有序合理就医。全面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等制度,推动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协查机制。
(十二)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组织保障、制度资源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建立统一高效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政策衔接过渡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应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税务部门协同做好费款征收工作。银保监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十五)加强运行监测。加强脱贫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每个省份选取1-2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县开展监测。做好与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信息比对和信息共享,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综合保障信息台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政策落实、待遇享受情况,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和相关政策的督导落实。
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贯彻落实情况要向有关部门反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1月29日
政策解读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医保局联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组织实施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建了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发挥了医保制度防贫减贫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底,累计资助贫困人口参保2.3亿人次,资助参保累计支出超过360亿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9.9%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各项医保扶贫政策累计惠及贫困人口就医5.3亿人次,帮助减轻医疗负担超过3600亿元,助力近1000万户因病致贫群众精准脱贫。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医保局先行一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有针对性研究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强调,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过渡期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常态化帮扶政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实施意见》提出4方面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持续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四是坚持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格局,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三、《实施意见》在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工作举措
《实施意见》聚焦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从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持续加大过度保障治理等方面细化了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以实施分类资助。稳定脱贫人口转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贴。二是分类调整大病倾斜和救助托底政策。过渡期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保障。三是坚决治理过度保障政策。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
四、《实施意见》在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方面的政策安排
《实施意见》聚焦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增设了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合力防范返贫致贫风险。
一是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做好参保动员和资助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动态全覆盖。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待遇接续享受。二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在巩固基本医保住院水平基础上,优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补齐门诊慢病保障短板。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巩固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水平基础上,细化倾斜支付政策。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基本救助标准和保障范围,延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70%救助比例,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力度。同步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资金倾斜。五是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由地方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实施依申请救助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综合保障效能。
五、《实施意见》对统筹医保医疗发展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围绕医保综合管理和医疗服务供给利用,从强服务、降成本、促进合理就医和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提出4项具体要求。
一是提升农村地区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推进服务下沉,全面实现市(地)内“一站式”结算,同步做好异地就医管理。二是综合施措降低就医成本。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做好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医保协议管理、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降低就医成本。三是引导实施合理诊疗。通过加强基金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促进合理就医。四是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通过优化异地就医政策、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等提升服务利用可及性。
此外,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运行监测等三方面明确了工作部署,并要求各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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