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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将于9月24日上线 “南向通”助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1-09-17 10:58 来源:人民网 编辑:田洋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15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银行、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统称“内地基础服务机构”)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香港托管银行(统称“香港基础服务机构”)等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简称“南向通”)。

  根据《公告》,“南向通”将于2021年9月24日上线。作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南向通”有利于内地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稳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有利于支持香港提升竞争优势,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推动债券市场双向开放,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所谓“南向通”,是指内地机构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础服务机构连接,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根据《公告》,“南向通”遵循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现行香港债券市场政策框架,不改变内地机构投资者“走出去”投资香港及全球债券市场的政策安排。

  此前的2017年7月,按照中央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出了“北向通”。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南向通”未与“北向通”同步开通。4年来,人民银行始终关心关注香港债券市场发展,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保持密切沟通,共同积极研究“南向通”可行方案。

  数据显示,“北向通”开通前,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约为8500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这一规模已经达到3.8万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超过40%。其中,“北向通”的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约1.1万亿元人民币,4年来累计成交量为12.3万亿元人民币。全球前100大资产管理机构中,已有78家参与进来。实践证明,“北向通”运行平稳高效,已经成为境外机构入市的重要渠道,交易日趋活跃,社会各方反响良好。特别是,“北向通”既注意采取多级托管等国际通行做法,切实便利境外机构“一点接入”,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穿透式信息收集等一系列安排,有效支持监管和风险防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央决策部署,适时开通“南向通”,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拓展了国内投资者在国际金融市场配置资产的空间;另一方面有利于巩固香港连接内地与世界市场的桥头堡与枢纽地位,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为内地机构投资者“走出去”配置债券提供便捷通道

  目前,内地金融机构可以自主“走出去”配置全球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南向通”没有突破内地与香港现行政策框架,主要是通过加强两地债券市场基础服务机构合作,为内地机构投资者“走出去”配置债券提供便捷通道,“南向通”的可投资范围是在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起步阶段,“南向通”先开通现券交易。

  与“北向通”一样,“南向通”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名义持有人制度安排。内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清算银行通过在香港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的方式,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

  据悉,现阶段,参与“南向通”的内地投资者暂定为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41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含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也可以通过“南向通”开展境外债券投资。交易对手方暂定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南向通”做市商。

  为“南向通”提供债券登记、存管、托管、交易、结算、清算等基础性服务的机构包括两地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和托管清算银行。其中,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首批境内托管清算银行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

  在管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方面,“南向通”通过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各个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与监测。

  根据央行发布的《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不超过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目前,“南向通”年度总额度为5000亿元等值人民币,每日额度为2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南向通”年度总额度和每日额度进行调整。

  央行表示,将依法对境内投资者参与“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香港金融管理局持续健全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境内投资者开展“南向通”业务的资金汇兑、资金汇出汇入、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境内投资者通过“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 人民日报 》( 2021年09月16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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